食人肉会惹来麻烦吗?
利维坦按:同类相食的例子在自然界中比较常见,而食用胎盘这种现象其实在食草的哺乳动物中亦很普遍。学术上,对食胎盘行为的生物学机制有多种解释。有观点认为,自然界中发生的食胎盘行为主要是为了隐藏痕迹以避免遭到捕食者的追踪。但动物并不会将生产时流出的液体清理干净,仍然会留下气味而被搜索到。另一种解释是,食草动物因为妊娠生产而改变食性,变得更加嗜肉。还有观点认为动物在产前食欲下降,进食量减少,导致产后感觉饥饿或是单纯的补充能量。不过这两种观点也都存在漏洞,缺乏相关证据。
一只母羊正在吃掉胎盘。
在大部分人类文化中,食胎盘都算是一种禁忌,不过,就中医来说,由胎盘制成的紫河车(胞衣)被认为具有滋补的功效……好不好吃,我反正不知道。
疑问:当人们为了活命,不得已而吃人肉,会被视为犯罪吗?
首先要说明的是,在美国(除了爱达荷州)、英国等欧洲大部分国家及日本等地,并没有规定吃人肉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康纳尔法学院指出,美国现行的很多法律“间接导致人们无法以合法途径取得或食用人肉”。这和许多别的国家如出一辙——食用人肉是种变相的违法行为。
比如,亵渎尸体被许多国家视为犯罪。除此之外,一个食人肉者即便以某种合法手段取得人肉,也会面临各种指控,从“冒犯公众体统罪”到“妨碍死者合法下葬罪”,罪名不一而足。因此,在法律上可通过多种途径指控食人肉者。
话虽如此,如果一个人留心所有相关法律,并合法取得了人肉,他完全可以在警察面前光明正大地吃。同时身上还能绑个广告牌,广而告之他是个食人肉者,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行为艺术家里克·吉布森:“没有任何反对同类相食的法律,只要你没有伤害任何人。不过,我们的社会将其视为一种禁忌。”图源:KnowledgeNuts
尽管这个例子听起来似乎异想天开,但实际上已经发生过类似的事件。你可以上网搜索加拿大行为艺术家里克·吉布森(Rick Gibson)。他在吃人肉之前,最出名的行为可能是用一些人类胚胎制作耳环。之后这些耳环被挂在一个女性人体模型上,这是当代艺术的另一个“可爱”范例。关于他的食人肉“艺术”,他提到,有个住在伦敦的朋友给了我一瓶处理过的人的扁桃体。他希望我能把它们做成一对耳环。但我决定吃了它们:
用酒腌渍后,这些扁桃体被做成了一道可口的前菜。1988年7月19日下午一点半,我在沃尔瑟姆斯托市场的厄斯金路和主街的拐角处享用了这道开胃小菜,成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合法在公开场合吃人肉的食人者。
我们暂且不去质疑他的最后一句话是否准确。尽管该类事件激起一些公愤,但警方被迫承认吉布森的行为完全合法。吉布森为庆祝得以脱身,在警局前吃了一道用人的睾丸做的前菜。
这里的关键在于,吉布森每次都是以合法手段,从做过器官移植手术的人手中取得了这些人肉——这些人各自设法说服了医院还回他们被换下来的器官。
无性者杉山真央。图源:www.irishmirror.ie
在类似的一桩热点事件中,日本的杉山真央(Mao Sugiyama)在22岁时切掉了自己的睾丸、阴囊和阴茎,并以250美元一盘的价格售卖给来吃晚餐的顾客(一共6盘)。他的目的是引起人们对性少数群体的关注——他本人就是一位无性人。
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日本没有专门针对禁食人肉的法律,所以此例中无任何法律问题。但在事后,杉山一开始被指控“有伤风化暴露罪”,因为他在把做好的生殖器端给少数付钱的顾客食用前,给71位围观的客人展示了剥过皮的丁丁及睾丸的图片。不过,因为在场的所有人都知道会发生什么,也知道他们来这儿的原因,因此这些指控不久后就被撤销了。
尽管如此,但饮食博客Serious Eats的烹饪总监J·健治·洛佩兹欧特-阿尔特(J. Kenji Lopez-Alt)宣称,杉山把这件事搞得一团糟。后来证明他准备的生殖器食物口感并不好,非常难嚼。健治因此惋惜道:“厨师没做好。真是浪费了这完美的丁丁!丁丁韧劲很足,需要慢慢烹调,用真空慢煮或者慢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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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大多数国家并没有明令禁止食用人肉,因此法院在处理食人肉案件时,通常需要费心考虑是否因违反了某些无关紧要的法律而面临指控。在这方面,最为臭名昭著的是阿明·迈韦斯(Armin Meiwes)的案子。这个德国人曾无耻地在食人癖网站上发广告,征寻那些允许被他吃的人。
食人者阿明·迈韦斯。图源:www.dailystar.co.uk
起初,阿明收到了数量惊人的回应,这些人表示万分乐意。但到了付诸行动之时,所有人都临阵脱逃了。不过阿明并没有强迫任何人去做这件事,这在后来的法庭辩护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被食者贝恩德-于根·布兰德斯。图源:www.dailystar.co.uk
长话短说,阿明最终找到了一位十分配合的人,此人叫作贝恩德-于根·布兰德斯(Bernd-Jurgen Brandes),是个43岁的电脑修理员。两人拟定计划后见面了,并试图给布兰德斯吃他自己的丁丁,当作他最后的晚餐。他们一开始是打算让阿明直接咬掉,但没成功,显然这比电影里有时暗示的要难,所以他们只得切掉它......
关于这顿蓄谋的最后的晚餐,我们就说到这里。如果你不介意被彻底恶心到,并对人性失望透顶,你可以尽情在网上查找相关细节。最好是同时打开一个小猫玩耍的视频页面,这样就不会被其他人误解了。
对于这桩我们所能查到的最耸人听闻的事件(还包括史上最为臭名昭著的连环杀人犯案件)之一,我们略过其他细节来看下结局。布兰德斯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而阿明继续蚕食他的身体,且全程都录了视频。该视频后被当作关键证据,证明了布兰德斯不仅十分乐意,甚至非常渴望被杀,而阿明绝对没有胁迫他。
直到他在网上发布另一则广告,自称有性癖好,并寻找另一位志愿者参与他的活动,警察这才注意到他的所作所为。在这之前,阿明已吃掉了大约20千克布兰德斯的肉。
这些骇人听闻的行为自然引起了媒体热议。但由于在德国食人肉并不违法,而阿明案的受害人想要被杀,并乐意被吃掉,因此法庭对此争论不下,一段时间后才最终以过失杀人罪判处他8年监禁。该裁决后被推翻,阿明以谋杀罪被处以终生监禁(在结束这个令人不安的故事之前,值得一提的是,阿明现已是素食主义者,并强烈建议有相似癖好的人去寻求专业帮助,以防像他一样使局面恶化)。
前警员、自称食人者的德特列夫·甘哲尔。图源:murderpedia.org
数年之后,另一件大同小异的案子又引发了德国法庭的争论。一位名叫德特列夫·甘哲尔(Detlev Guenzel)的前警员杀害了一位男网友,并据说吃掉了他。但法院没办法把食用人肉作为罪名,最后只得以“谋杀并搅扰死者安宁”的罪名指控他。
在所有我们能找到的食人肉案例中,这似乎是普遍情况——吃人肉这种行为本身并未直接构成指控理由。
但若是在生死关头呢?从法律角度来看,最著名的当属“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Regina v. Dudley and Stephens)”一案。在这个里程碑式的案例中,一艘名为“木犀草”号(Mignonette)的船毁于暴风雨,一个年轻的男性船上侍者被杀害分食。
以防有读者不知道此案,以下是相关介绍。
这个案子发生在1884年,此案涉及三名船员,分别是汤姆·杜德利(Tom Dudley)、埃德温·斯蒂芬(Edwin Stephens)和内德·布鲁克斯(Ned Brooks),以及一位船上侍者理查德·帕克(Richard Parker)。船只在巨浪中失事后,他们于海上失踪。身处漂流之中,而用以果腹的仅有几磅大头菜,杜德利和斯蒂芬最终做了个残忍决定——杀死并吃掉帕克。布鲁克斯并没有参与谋杀,但后来承认为了活命,食用过帕克的血肉。
图源:CypLIVE
在被经过的船只救上后,杜德利和斯蒂芬立即承认杀害了帕克。他们辩解说,帕克在饮用海水后已病入膏肓,无论如何都是濒死之人。他们争辩道,杀害帕克以求活命在道义上是正当的,这不过是沿用了“航海规则”。许多航海者在孤立无援的境遇下都会运用此种规则,他们为了活下来,会通过抽签决定吃掉其中某个人。只要这种决定应该杀死谁的抽签方式足够公平,通常来讲他们不会承担任何后果。
但此案关键之处在于,“木犀草”号上的人并没有进行抽签。杜德利和斯蒂芬甚至坦白,他们曾制住帕克以防他在被割喉时挣开。
英国法院否认杀害帕克是“必要”之举,因为这些人知道可能会被出现的过往船只救起。而他们需要采取武力以制住帕克的事实,似乎意味着帕克并非奄奄一息。对此,法官后来主张道,若要证明杀害帕克为必要之举,则每个人当时都得是濒临死亡的状态。
同样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此之前的案例中,航海者在困境中沿用“航海规则”,通过抽签的方式,将谋杀和同类相食的行为正当化。而同船的船员、侍者、奴隶及其他底层人员更容易被抽中,成为被吃掉的人。这不禁令人质疑抽签过程是否如幸存者向来宣称的那般公平。在某种程度上,这促使法庭最终形成了一个可作为后续同类案件参考的司法范本——实际上是以“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为例。
因此,法院以谋杀罪量刑并判处了这两人死刑。但问题是大部分舆论倒在杜德利和斯蒂芬那边,陪审团一开始似乎也不想因为他们绝境求生的行为,而判处他们死刑。
至于布鲁克斯,尽管他毫不迟疑地坦白也食用了帕克的肉,但未被认定有罪,基本上也未受到惩罚。关键差别在于他完全没有参与此次谋杀。
至于另两位,最初他们以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但部分程度上迫于舆论压力,后被改为6个月的有期徒刑。但该案的确成了一个司法先例。在此类案件中,无法就犯罪或谋杀行为的必要性进行辩护,并且如今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为活命而杀人并食用人肉在法律层面上是有罪的。但需再次强调的是,在大多数国家,此种情形下食用已死之人的肉是完全合法的。
当然,法律归法律,道德层面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比如,声名狼藉的1972年乌拉圭空军571号航班失事事件中,幸存者为了活命,将丧生乘客的尸体切成肉条吃掉。尽管最初多数人都因信仰而拒食同类,但最后所有幸存者都向饥饿屈服,说明了饥饿能挑战一个人的道德极限。
获救后不久的罗伯特·卡内萨(右)。图源:维基
正如幸存者罗伯特·卡内萨(Roberto Canessa)后来所说:
我们的共同目标是活下去,但食不果腹。我们早就吃光了在飞机上找到的一点点东西,也没有找到任何植物或者动物。仅仅几天后,就感觉身体为了活下去而自我消耗。很快,我们就会被饿死。
我们都知道答案,但是不敢细想。
而我们朋友和队友的尸体,就被保存在外面的冰天雪地里,里面有着生命必需的蛋白质,能让我们活下去。但我们能这样做吗?
我们挣扎了很长一段时间。我跑到雪地里,向上帝祈求指引。若没有他的准许,我觉得我是在亵渎关于朋友们的回忆,是在盗取他们的灵魂。
我们都在想,我们是疯了吗,竟然能想到这一出。我们已经沦为凶残的野蛮人了吗?或者这是仅剩的理智之举?
电影《天劫余生》(Alive,1993)剧照:影片根据1972年乌拉圭空军571号航班失事事件改编而成。图为幸存者正在分食尸体。图源:豆瓣电影
但综上所述,就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而言,如果人们在极端情况下食用死人的肉,通常来讲不会被认定有罪。此外,即使并不是生存所迫,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人肉,就算在公众场合食用,大多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图源:youtube
对于近年来人们食用女性分娩后的胎盘的热潮(有时可能和伴侣、家人分食),该事实尤为有利。大多数人认为,这严格来讲算是一种食人肉行为。
不过,至于食用人体某些特定部位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定义为食人肉行为,而何种情况下则不算,这仍然处于热议(如果你做了足够的调查,你就会发现许多俏皮而激烈的争论——吞精是否算作食人肉,因为严格来讲,人的精子也是某种形态的肉)。
在美国爱达荷州,他们的法律明文规定食人肉是违法的。从法律措辞上看,食用胎盘也无疑是种食人肉行为。各种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如果是发生在爱达荷州,检察官若试图起诉此种行为(或其他无害的食人肉行为),被起诉者可能招来长达14年的有期徒刑。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大量的法律纠纷后,该条富有争议性的法律最终也可能被视作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