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要是再来一个“范冰冰”,该咋办?
10月3日,新华社以新闻通稿的形式发布了江苏省税务局对影视明星范冰冰偷逃税款案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三项合计超8亿元人民币。
随之,范冰冰也在停更已久的个人微博上发表致歉函,表示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罚,积极筹措、缴纳应缴款项,改正错误。
▲范冰冰微博发布道歉信
范冰冰是目前中国影视界最具人气的当红明星之一,自今年6月初崔永元爆出其通过“阴阳合同”偷漏巨额税款的事情后,有关她的各种传言不绝于耳。而此次国庆节假期媒体发布的结案报告,更是令正在休假的国人大吃一惊。
2个多亿啊,范冰冰偷逃税款数量之大,真的是令人咋舌。正所谓窥一斑而知全豹,透过范冰冰,我们不难想象当前影视明星偷逃税款的严重程度。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已然是对国家利益的严重侵犯。
因此,对范冰冰一案的处理,民众整体而言是支持的;而且,因为涉案数额巨大,此案完全有资格进入中国税收征管的“教科书”。但细细分析下来,由于案件公开的信息还不够透明、完整,存在一些让人疑惑的地方,多少影响了其“教科书”地位的评定。
明星为何爱签“阴阳合同”?
此次范冰冰涉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她对自己的收入采用了“阴阳合同”的模式。这是一个在影视界流行已久的概念,但为公众熟知却是得力于崔永元4个月前的视频访谈,此次新华社通稿中也沿用了此说。
通稿披露,“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应该说,这就是典型的“阴阳合同”了。
“阴阳合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从某种角度来看,它就是一种分期付款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式。说实话,由于影视明星的劳务报酬大都是一笔巨大的数字,要求制片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报酬,可能是过高的要求,订立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报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也许正是这种方式成了普遍模式,又没有必要的规范,导致明星采取了申报一部分隐匿另一部分的方式来偷逃税收,甚至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影视演员拍片,并不是像企业职工上班一样是一项长期的、可预期的劳动,而是带有一种机动性的劳务,其收入也可以视为一次性偶得。按照我国目前的个税征收制度,通常是按月计算所得并计税,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就可以适当地减轻个税支出。这一做法是否允许,在目前的个税征收制度中并无明确,但已经暴露了诸多问题。
比如一位作家经过多年辛苦创作了一部长篇小说,出版当月按这个月的偶得收入必须缴纳较高个税,对这个问题社会上一直意见很大,却一直未有改进。但如果作家可以要求分期付款,将这笔版税分成若干份,由于书籍版税不像影星拍片收入那样是一个天文数字,作家甚至可以因此规避掉缴纳个税义务。
这样做显然是有利于解决作家偶得收入需缴纳过高个税的不公平问题,可以鼓励作家更勤奋地创作。但当收入畸高的明星采用签订“阴阳合同”的办法,来规避一次性缴纳过高个税,问题似乎又没那么简单了,但不管怎样,是否允许这种做法的存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工作室在明星偷逃税中扮演什么角色?
现在的一线当红明星,大都建有自己的工作室,有的还开设了各种名目的投资公司。以范冰冰来说,她既有在无锡开设的工作室,也有一家开在上海的公司,自然,她是这两家机构的法人代表。
众所周知,一线明星参与拍摄影视剧之外,还会接拍大量的广告,以及受邀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这些业务没有一样不是需要坐下来洽谈的,靠明星个人哪忙得过来。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室(公司)的作用就显得很重要,特别是明星聘请的经纪人的作用,不可小看。
▲在横店成立工作室的部分明星
但是,工作室(公司)也需要开支,经纪人的报酬更是一笔不小的花费,而工作室(公司)的收入来源,却始终只有明星的演出报酬和广告收入。于是,在这样的安排面前,这些明星的收入,是其个人收入还是工作室的收入就大有讲究了,它直接关系到明星以什么名义缴纳税赋。
如果明星的收入作为工作室(公司)的收入进入工作室(公司)的账户,那么它就不应该视为明星的个人收入并缴纳个税,而是应该作为工作室(公司)的营业收入记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而这两种计税方法所支出的税,是有很大区别的。
总的来说,对于千万元以上的收入来说,个税支出要高于企业税,即使出现了偷逃税收的问题,对个人罚款也比对企业罚款重得多,这种情况在此次对范冰冰的处理中也可看出端倪。
按照新华社通稿的披露,“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而“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 1倍罚款计94.6万元”。
一个是4倍、3倍罚款,一个是1倍罚款,所产生的后果自然是有天壤之别的。范冰冰名下的两户企业还出现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的问题,对其处罚就更轻,只是“各处0.5倍罚款”。
正因如此,很多明星会选择将收入归为工作室的收入,甚至个人的一些开支也可以算作工作室的“业务支出”,一切只为少缴税;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之前才有媒体披露,很多影视企业都将企业注册地放到一个叫霍尔果斯的边陲之地,只是因为当地为吸引外来投资对企业实行税收大幅度减免政策。
显然,税务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对什么是明星的个人收入,什么是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界定和切割,外界是不明朗的。以范冰冰案的处理为例,税务部门给范冰冰分列了两个罪名,一是“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一是“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此外还有工作室(公司)自身的偷逃税款,这三者如何区分,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定性,但就目前公布的细节来看,仍然不够充分。
怎样预防更多“范冰冰”出现?
不得不说,范冰冰偷逃税案的暴露,其实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它是崔永元在激愤之下揭露了范冰冰有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问题。而崔永元之所以这样做,只是因为他在发出对冯小钢、刘震云制作的《手机2》强烈不满时,范冰冰在个人微博上说了一句“武月很高兴”,对崔永元的愤怒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才成为崔的靶子。
重要的是,崔永元当时说,他有一抽屉这样的“阴阳合同”,范冰冰只是其中的一个。蹊跷的是,随后崔永元即否定了对范冰冰的指控,说她没事。但这时候已经由不得崔永元了,税务部门随即进入范冰冰在无锡的工作室,并最终揭出了这桩惊天大案。由这一点来说,说崔永元是范冰冰案的举报者,其实有点勉强。
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其实更想知道的是,崔永元所说的那一抽屉“阴阳合同”究竟是否有其事,如果有,现在在谁的手里?税务部门是否要像对待范冰冰一样顺藤摸瓜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是否会比照范冰冰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新华社通稿曲折地回答了这些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二,“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
但是,这种处理力度难以打消公众疑虑。因为,尽管范冰冰偷逃税一案,无锡税务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更主要的还是因为整个社会对明星税收问题的松懈。
近几年来,国家加强了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管理,其实就一般的工薪阶层来说,由于设置了工资发放前的事前扣税关卡,普通工薪阶层的个税缴纳已经很少有遗漏。
倒是像影视明星这样的高收入者,由于其收入难以设置事前扣税关卡,导致其缴税随心所欲,想交多少就交多少,以致日积月累,范冰冰的偷漏税积累成了一个天文数字。
而由于范冰冰的情况在影视界乃至富人阶层具有普遍性,个税征收出现大量流失是可以想像的。因此,对富人个税征收建立起具有操作性的刚性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另外一个让人疑惑的问题是,既然崔永元声称有一抽屉“阴阳合同”,那么就不能排除还有类似“范冰冰”这样的人,甚至有更大的“范冰冰”。要是再来一个“范冰冰”,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最后,我想说的是,围绕着范冰冰偷漏税案,几个月来传说纷纭,出现了很多耸人听闻的说法。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都是在信息不够透明。现在随着此案真相的公开,很多谣言已经不攻自破。
希望有关方面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以范冰冰案为契机,及时向市场释疑解惑,让此案能够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推动我国税收征管的改革与进步。如此,范冰冰案才有资格进入中国税收征管的“教科书”。